经济政策

宁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来源:宁夏日报 | 发布日期:2018-01-08 | 阅读次数:

  记者1月7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近日出台,于1月8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适度从紧原则,其规模不应大于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且应设置在道路负荷较低的城市次干路及支路上。除各市、县(区)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等情形,各市、县(区)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或撤销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

  对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要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可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逐步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单位和内部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等处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和商业娱乐场所配套的停车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等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办法》明确,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小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等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停放服务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