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消息报 | 发布日期:2017-11-15 | 阅读次数:

  11月14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禁毒教育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和考试内容,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毒信息的最高将被处50万元罚款。

  据介绍,近年来,我区禁毒工作中出现了的新问题、新情况。2011年,全区登记在册吸毒人数为1.1万余人,到2016年,这个数字增长至3万余人。已实施6年的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禁毒法〉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目前的禁毒管理工作,为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了新的禁毒条例,并于今年9月28日,由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员第三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该《条例》。《条例》共7章52条,对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监督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毒品管制方面,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种植、加工、贩卖毒品原植物,建立了麻黄草采集、买卖、运输管理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

  “新制定的《条例》特别增设了‘保障监督’章节。”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朱赟介绍,增设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禁毒工作经费保障、救助管理、硬件建设等,确保各项禁毒措施的落实。其中,《条例》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和毒品监测预警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进度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场所,对患有艾滋病、癌症、尿毒症或者残疾等不适宜羁押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进行救助管理。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对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关于物流寄递行业涉毒问题,《条例》规定,在邮政、快递、物流行业建立实名寄递、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个人最高处10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